金工实习教学工作规范

发布时间:2017-11-23    来源:国家级计算机实验教学示范中心       浏览次数:689

一、目的和要求

金工实习是高等工科院校一个重要的实践性教学环节,通过实习,使学生初步接触生产实际,学习机械制造工艺知识,了解机械制造生产过程,培养实际工作能力,接受思想、作风教育。金工实习的内容应适时更新,以适应科技与社会发展的需要。

金工实习应以学生独立操作为主,在满足教学要求前提下,尽可能结合生产进行。

二、组织与管理

(一)教务处等职能部门的职责与任务

1、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订金工实习的有关规章制度、金工实习基地发展规划协助做好基地建设工作。

2、审核金工实习大纲。

3、了解、掌握金工实习情况,协调解决金工实习中的有关问题。

4、对实习计划的执行情况和实习效果进行抽查,研究并提出进一步提高金工实习教学质量的措施。

(二)机械工程学院的职责与任务

1、承担金工实习教学的组织与实施,保质保量完成金工实习教学任务。

2、实习期间负责对学生的组织管理、业务指导、安全教育和思想作风教育负责劳保用品的出借。

3、按照国家教育部金工实习教学的基本要求,组织拟订“金工实习教学大纲”或提出修订意见。根据教学计划和金工实习教学大纲要求编写或选择实习教材、制订实习计划和成绩考核办法。

4、建立和健全金工实习中一些具体的规章制度和安全规范。

5、抓好指导人员的培养工作,制订培训、考核计划,并采取必要措施,不断提高指导人员的理论和操作水平。

6、对金工实习基地建设规划提出建议方案。

7、做好金工实习教学资料的积累和保存。

8、对实习教学情况进行检查与效果分析。

(三)实习学生所在学院的职责与任务

1、实习前对学生进行动员,使学生明确金工实习的目的与要求,树立良好的实习态度,做好下实习车间前的准备工作。    

2、督促年级辅导员深入实习基地了解实习情况,做好有关工作。

3、配合机械工程学院解决实习中发生的有关问题。

三、教学文件与资料

(一)金工实习教学大纲是金工实习的教学指导文件,须根据我校专业设置的特点,分别制(修)订机类与非机类专业金工实习教学大纲。

(二)实习必须有实习教材、实习指导书、实习授课计划、实习教学小结和实习报告。

(三)实习应有安全操作规程、挂图、教具、模型、陈列柜和实习技术文件(实习图样、工艺卡)。

(四)各工种教学都应编写教案。

四、实习时间及过程要求

(一)金工实习的周数:按培养计划规定的周数执行。

(二)做好实习前准备工作。学生赴实习基地前,应做好实习动员。第一天入车间,进行实习教育。指导人员检查机床与设备运行情况,准备好工、夹、量、刀具、毛坯及教学资料等。

(三)实习过程中,应保证学生对大纲中规定的主要工种和基本技能得到足够的训练。学生应以操作为主,讲课要严格贯彻大纲要求。

(四)实习期间,教学指导人员一般不能变动。每批实习要有12名金工教师现场参与实习指导。

(五)每一工种实习后期要进行技能考核,实习全部结束后,要进行理论考试,进行实习质量的分析和小结,评定学生实习成绩,并把小结、成绩及时报送学院教科办。

五、对学生的要求

(一)学生到金工实习基地实习,应尊重指导教师,并虚心学习,听从指导教师的组织安排和指导。在指导教师讲解示范时,应认真听、看。在实习中,应不怕脏、不怕累,培养良好的劳动态度。

(二)实习期间,学生应严格遵守实习基地规定的实习安全制度和其它规章制度,严格执行各工种的安全操作规程,严格遵守劳动纪律。对无故迟到、早退、擅自离开实习地点等,经批评教育无效者,要酌情折算为旷课时数,并在考核和成绩评定时作扣分处理。

(三)严格遵守实习考勤制度,一般不准请事假。有特殊情况需请假者,应事先向学院办理请假手续(病假需有校医院证明),并将学院准假单送交实习指导教师处登记,否则以旷课论。

(四)严格遵守生产场地的环境保护制度,对工作中的废水、废液、废屑以及其他有毒有害物品均应按有关规定处理,不能乱倒乱放,保持生产场地环境的清洁卫生。

(五)搞好文明生产,工具和工件应放在指定的位置上,不得乱拿或错拿别人的工件和工具。

(六)爱护国家和工厂财物,丢失工具、工作服和劳保用品等,要照价赔偿。由于违反制度或不听教师指导而造成非技术原因的事故者,要作检查,并对造成的经济损失按有关规定进行赔偿。

六、考核的基本要求

(一)金工实习成绩按优、良、中、及格、不及格五级评定。    

(二)实习成绩包括两个部分:基本操作技能和基本理论知识。两部分均应取得及格以上成绩,金工实习的成绩才合格。基本操作技能成绩包括考核件成绩、实习报告成绩和实习中的表现、学习态度、安全纪律等,占实习成绩的70%。基本理论知识成绩为基本知识理论考试成绩,占实习成绩的30%。具体考核办法由机械工程学院制订。

(三)金工实习无故旷课两次或缺勤累计超过三分之一学时者,成绩作不及格处理,必须重修。

七、本规范自公布之日起执行。以前规定与本规范不一致处按本规范执行。本规范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