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电实[2013]216号
一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切实加强我校仪器设备的管理,充分发挥仪器设备在教学、科研、后勤保障中的作用,提高利用率,防止积压浪费,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贯彻“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我校仪器设备实行校、院、室三级管理。在分管校领导领导下,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负责全校仪器设备的管理工作,建立全校仪器设备总账、分户账、分类账,根据需要采购仪器设备,并对全校的仪器设备进行合理调剂。
第三条 各学院、部处实验室(办公室)负责人为本单位仪器设备管理的责任人,同时要指定专人负责仪器设备管理,仪器设备管理员力求稳定,调动时应认真办好移交手续。各学院、部处要建立仪器设备分户账,实验室(办公室)要建立并掌管固定资产账卡、低值易耗品账、在用工具账、材料账以及贵重仪器设备的技术档案资料。
第四条 各学院、部处要经常对全体师生员工进行爱护公物的教育,要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仪器设备在没有按本规定办理手续前,不得任意拆卸、改装、出借、调拨及携往校外。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列入学校固定资产账目的教学、科研、行政后勤保障等仪器设备的管理以及低值品、消耗品和材料。纳入政府采购目录单的均实行政府采购。
二 设备购置审批
第六条 实验室建设(包括新建、扩建、改建)中仪器设备的申购必须遵循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的安全“三同时”原则,并按照经批准的《杭州电子科技大学实验室建设项目任务书》实施。
第七条 行政仪器设备申购。需填写《杭州电子科技大学仪器设备购置申请表》,经单位领导签字并加盖公章后,报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领导审批。专用设备购置须提前10个工作日向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提出申请,填写《杭州电子科技大学仪器设备购置申请表》,写明详细申购理由,由经费主管部门审批后按学校仪器设备采购相关管理办法执行。金额超过3万元的仪器设备申购需提交分管校领导批准。
第八条 单价在10万元(含)以上的仪器设备(含软件)属大型仪器设备,需填写《大型贵重仪器申购论证表》,经专家论证,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审核后,报分管校领导审批。
第九条 学校鼓励课题组利用科研经费购买仪器设备。科研经费购置仪器设备,在合同规定范围内由课题组负责人同意后根据合同规定实施;在合同范围之外购买仪器设备金额在3千元(含)以上、3万元以下需报科技部审批;3万元(含)以上需报科技部审核、分管校领导审批。
第十条 购置空调器等耗电量较大或需要安装的仪器设备,还需报总务处审核。
第十一条 凡涉及国防重点实验室及涉密设备的采购,按照有关涉密管理制度的相应条款执行。
第十二条 批准购置的仪器设备应该严格按照政府采购要求和学校的“仪器设备采购办法”“招投标管理办法”执行。
三 仪器设备的保管
第十三条 仪器设备分档
1、凡单价在1000元(含)以上,耐用期在一年以上,并能独立使用的仪器设备(含软件),均为固定资产(包括购入、自制、捐赠和调拨等)。
2、凡单价在1000(含)元以上,耐用期在一年以上,但非独立使用,而为别的设备配套使用的仪器设备(含软件),属附属设备或附件,按固定资产入账,把其价值列入成套仪器设备总价值。
3、凡单价不满1000元且在200元(含)以上的,但耐用期在一年以上,并能单独使用的物品,为低值品。部分价值在200元以下,但属于公、民两用的物品,也纳入低值品管理范围:
(1)低值仪器仪表和教具:录音机、照相器材(镜头、放大镜、曝光表、闪光灯等),万用表,计算器,望远镜,钟表(含秒表),电话机等。
(2)机电类:电扇,电取暖器,电热水器,电熨斗,电吹风,打字机,成套工具,电动工具(如电钻等)。
(3)其他:乐器,灯具,皮制箱包,密码箱,贵金属及其制品(金、银、铂等器具)等。
4、耐用期低于一年的物品,为易耗品,凡一次性使用就被消耗掉或改变其原物形态的物品,为材料。
第十四条 仪器设备到货后,采购中心、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会同使用单位就仪器设备的规格、型号、数量、外观、质量等进行现场验收复核,填写《设备验收报告》和《设备验收安全评估表》,如发现质量问题,应及时进行索赔或退换。大型精密仪器设备,必须根据大型仪器设备验收要求进行验收,填写《大型精密仪器设备验收登记表》。进口仪器设备必须按外贸、商检部门有关规定在索赔期内办理验收手续,若发现质量问题应及时进行索赔或退换。
第十五条 学校仪器设备,不论其经费来源(教学、科研、各项专款或基金、贷款或自筹资金)及进入渠道(购置、调拨、自制、赠送等)都要建档入账,不得滞留账外。
属固定资产的,均需入校固定资产总分类账簿、仪器设备分类及分户明细账簿、使用(管理)部门分类明细账,并由使用(管理)部门按使用人建立固定资产卡片。
低值品、易耗品和材料由使用(管理)部门入账管理。
第十六条 仪器设备到货经验收合格后,必须在二周内办理固定资产入账手续,初次录入采用“谁采购,谁录入”原则,由使用部门或采购中心负责初次录入,对每件设备统一编号,并进行计算机管理。设备处审核后打印《杭州电子科技大学固定资产验收单》五联单和编号标签,部门设备管理人员应及时将编号标签粘贴到该设备的明显位置,以便清查核对。计划财务处根据入库单、发票、申购单、验收单确认书等办理付款报销等相关手续。政府采购的设备需根据确认书上确定的支付方式进行支付。
第十七条 各学院、部处仪器设备管理员,必须认真执行登记、统计、审核、上报制度,及时填报统计报表,如实反映所管仪器设备的数量、质量变动情况,妥善保存各种凭证。定期对本单位的仪器设备账、物进行核查,如仪器设备的存放地点、使用人等信息发生变更时,须及时在固定资产管理系统中进行变动,并将变动情况的信息经相关人员签字,学院、部处盖章后交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以保证账账相符、账物相符、账卡相符。仪器设备使用(管理)人员对所管的仪器设备负有全部责任,任何人未经同意,不准自行使用、移动或调换,未按规定办理手续,任何人均不得出借或调走仪器设备。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每1~2年进行一次仪器设备清查核对工作。
第十八条 仪器设备使用(管理)部门必须建立严格的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落实技术培训和安全防护措施,切实做好“四防”(防火、防盗、防水、防事故)工作。对重要设备更要严格执行制度,定期检验,务必安全操作。
第十九条 仪器设备使用(管理)人员必须认真做好仪器设备的日常维护工作并做好记录。根据仪器设备的不同性质要求,分别做好防尘、防潮、防热、防震、防锈等工作。基准仪器应根据规定及时送检,使仪器设备保持应有的性能和精密度,保证其处于完好状态。
第二十条 人员调动、教职工退休、学生毕业分配等需到所在部门仪器设备管理员处办理财产清退手续,然后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审核并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一条 要充分发挥仪器设备的效用,在保证完成教学、科研任务的前提下,鼓励实验室开放和大型仪器设备共享,开展校内外技术服务。使用(管理)部门应每年统计仪器设备的使用率,包括每套设备的平均使用时数等。对不能充分发挥使用效益的仪器设备,学校将收回另行调配。
四 仪器设备的维修
第二十二条 仪器设备发生故障时,操作人员应立即停止使用,并采取措施防止故障(损坏)扩大,随后向实验室主任或部门负责人报告,实地查明原因,及时组织力量进行维修。如属人为故障,需按照学校固定资产损坏、丢失赔偿管理的规定办理。
第二十三条 保修期内的仪器设备维修
凡在保修期内的仪器设备如需维修,使用(管理)部门可自行或通过采购中心、校园建设与管理处(建筑附属设备)与供应商或厂家售后服务部门取得联系,以求及时修复。维修费用由供应商或厂家负责。
第二十四条 保修期外的仪器设备维修
1、保修期外的仪器设备损坏,如属于学院二级管理设备,由该学院负责组织联系维修。维修费由学院实验室专项经费中开支。
2、保修期外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