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电子科技大学大型仪器设备共享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7-11-23    来源:国家级计算机实验教学示范中心       浏览次数:738

(杭电办【2005253号)

 

    

第一条  为提高大型仪器设备的使用率、完好率和管理水平,实现资源共享,依据教育部《 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等文件,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单价在10万元(含)以上的仪器(不考虑经费来源)均应创造条件逐步开放使用,协作共用,实现大型仪器设备的资源共享,以充分发挥大型仪器设备在教学、科研和社会服务中的重要作用,挖掘现有大型仪器设备潜力,减少和避免由于大型仪器设备重复购置可能造成的浪费,有效缓解经费短缺与相当一部分大型仪器设备利用率低的矛盾,适应学校改革与发展形势的要求。

 为促进大型仪器设备的开放共用、资源共享,解决使用和维修费不足的矛盾,提高大型仪器设备的使用效益,学校设立“杭州电子科技大学大型仪器设备共享基金”,用于大型仪器设备共享开放时运行费用补贴。

第四条 大型仪器设备共享使用实行学校和学院两级管理体系。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为仪器设备共享的归口管理部门,在主管校长的领导下,负责仪器设备共享使用的组织管理;学院负责日常管理。

  共享管理办法

第五条 参加大型仪器设备共享的条件

1、单价在10万元以上的公用教学、科研仪器设备;

2、性能指标良好、运行正常;

3、有专职或**人员管理、使用、维护;

   4、能够提供足够的对外服务机时。

 申请共享的大型仪器设备需填写《杭州电子科技大学大型仪器设备共享申请表》,经学院学术委员会同意,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审批。各学院应在网络平台上设置大型仪器设备共享专栏,将参加共享的仪器设备相关资料:设备名称、基本功能、指标、操作规程、设备所在地点(房间号)、开放使用的时间、收费标准等上网公布,并保持适时更新。同时,应及时将有关资料的电子文档提供给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负责全校大型仪器设备共享平台的管理。

第七条 大型仪器设备共享工作分步进行:

  1、由纵向经费购买或由国内外单位捐赠的,单价在10万元人民币以上()且已具备共享条件的大型仪器设备,首先投入大型仪器设备共享工作,然后逐步过渡到所有大型仪器设备。 

  2、目前尚不具备共享条件的仪器设备,由大型仪器设备所属实验室说明原因,制订共享计划,限期实现共享,并由实验室主任和学院负责人签字后报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 

  3、不能投入共享的大型仪器设备,应由大型仪器设备所属实验室详细说明原因,并由实验室主任和学院负责人签字后报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

第八条  对有条件而未及时开展大型仪器设备共享工作,使用率低的大型仪器设备所属学院,要视情节轻重采取以下改进和处罚措施:

1、找出原因,制定整改计划,限期改进;

2、减免学院实验室运行维护费;

3、从严审批大型仪器设备共享基金,直至取消申报资格;

4从严审批实验室建设项目和仪器设备购置申请。 

  共享对用户的要求

1、校内、外用户需在使用设备的前35天向仪器设备所在实验室提前预约申请,并说明所需条件、耗材与试剂等项情况,以便提前做好准备,保证仪器设备按时使用;

2用户预约后按时上机。如因用户方面原因未能按时上机造成样品、试剂的浪费,应由用户负责;

3用户在使用大型仪器设备的过程中,应遵守设备所在学院的有关规定,服从设备操作人员的管理,未经许可不得随意动用实验室内的仪器设备,注意维护实验室的环境卫生和秩序。

4实验完成后,认真填写用户意见,及时清理所用物品。

 对共享大型仪器设备所在实验室及相关工作人员的要求:

1、保证大型仪器设备完好正常供用户使用,并提供及时可靠的技术保障和服务;

2、做好安全和设备使用情况记录;

3、在提供服务中为用户保守技术秘密;

4、不向用户收取规定以外的任何费用。

  共享收费

  第十一条  为了维持大型仪器设备正常运行,共享收取一定的费用,其标准如下: 

1、大型仪器设备使用收费以设备原价为依据,应包括设备折旧费、设备维护费、水电消耗费、技术服务费和管理费等。耗材、试剂等按实际价格收费。

2、各实验室根据具体情况制定收费标准经所在学院批准报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备案。

  3、校内人员使用仪器享受优惠价格,一般是额定收费标准的80%。

  第十二条  收费方法:

  1、校外人员的大型仪器设备使用费以现金或支票支付,校内人员的设备共享收费以内部支票支付。    

  2、以大型仪器设备所属学院出据的设备共享收费通知为收费依据,由校财务处负责收取。 

3、仪器使用费当月结清,年底结账。

第十三条 经费使用:

175%下拨到大型仪器设备所属学院,作为该仪器设备运行维护费和相关人员技术服务费(劳务费),可结转使用。

225%纳入学校下一年度大型仪器设备共享基金。

  共享基金

第十四条 共享基金申请原则:

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2号大街1158号

邮编:310018

电话:0571-86915055